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,防范支付风险,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,根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公布)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,是指取好《支付业务杵可证》,获准办理“预付卡发行与受理”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“预付卡受理”业务的受理机构。
本办法所称预付卡,是指发卡机构拟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、可在发卡机构芝外购买商品域服务的预付价值。
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档依法维护相关档事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