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
1984年5月31日,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》,决定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,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。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
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。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,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。
【政策法规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18-12-13 17:08 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硬件